各二级团委:
按照共青团中央《关于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的规定》(中青发〔2016〕13号)要求,结合我校实际情况,即日起开展我校2016年度下半年团员团费收缴工作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。
1、团费收缴标准和有关要求
教工团员,每月工资收入(税后)在2000元以下(不含2000元)者,交纳3元;2000元以上(含2000元)者,交纳数为收入数乘以2%,按去尾法取整(即直接去掉小数点后的数值。如:工资收入为5000 元—5499元者,交纳10元)。最高交纳20元。
学生团员,每月交纳团费0.2元。
交纳团费确有困难的团员,经团支部研究,报上一级团委批准后,可以少交或免交团费。
保留团籍的共产党员,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,应交纳党费,可不交纳团费,自愿交纳团费者不限。
对不按规定交纳团费的团员,团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,限期改正。对无正当理由,连续6个月不交纳团费的团员,按自行脱团处理。
2、团费管理和团费使用
学校直属机关和教学院(部)团员团费由校团委统一管理。各二级团委须将所收的团费上缴至校团委。向校团委上缴团费前建议将零钱换整。
校办企业及教辅单位团费由相关二级团委自行管理。团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情况应按年度报校团委并在所在单位进行公示。
团费只能用于团的事业和团的活动的必要开支,不得变相或超范围使用团费。团费的具体使用范围包括: (1)培训团员、团干部;(2)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团员教育的报刊、资料和音像制品;(3)购买团旗、团徽等团务用品;(4)表彰先进基层团组织、优秀共青团员和优秀共青团干部;(5)补助生活困难的团员;(6)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团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团组织设施;(7)基层团组织开展活动。
3、工作时间安排
2016年度下半年团员团费收缴工作自此通知下发之日起开始进行。我校团员应缴纳2016年度下半年(即2016 年9月至2017年2月,共6个月)的团费。请各教学院(部)团委清点无误后,认真填写团费收缴情况登记表(附件一)并加盖团委公章,于3月31日前交至校团委办公室(大学生活动中心305室)。
附件:
1、团费收缴情况登记表
2、关于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的规定
附件2中青发〔2016〕13号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《关于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的规定》的通知.pdf
共青团中国石油大学(华东)委员会
2017年3月6日